
廣州國際商貿商事調解中心收費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廣州國際商貿商事調解中心收費,根據(jù)《廣州國際商貿商事調解中心調解規(guī)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州國際商貿商事調解中心(以下簡稱“調解中心”)調解案件。
第三條 案件登記費
當事人向調解中心提交調解申請的,應當繳納案件登記費。被申請人同意將爭議提交調解中心處理的,調解中心制作《受理決定書》并送達各方當事人。被申請人在收到《受理決定書》或調解中心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應繳納案件登記費。案件登記費按每一方當事人人民幣300元收取,由當事人各自承擔,當事人對費用承擔另有約定的,按其約定繳納。當事人繳納案件登記費后,又撤回調解申請的,案件登記費不予退回。
第四條 案件調解費
案件調解成功的,調解中心向當事人收取案件調解費。
案件調解費有兩種計費方式:當事人可按標的金額的一定比例繳納調解費用,也可選擇按每小時費率繳納調解費。
調解費以人民幣為計取和支付單位。當事人經(jīng)調解中心同意,可繳納外幣。調解中心在收費結算后,向當事人出具正式發(fā)票。
第五條 當事人選擇按案件爭議標的額比例繳納調解費的,調解中心按以下標準分段累計收取調解費:
(一)不超過10萬元的,每件交納1500元;
(二)10萬元至20萬元(含2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三)20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的部分,按照0.75%交納;
(四)5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五)100萬元至200萬元(含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45%交納;
(六)200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4%交納;
(七)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35%交納;
(八)1000萬元至2000萬元(含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3%交納;
(九)2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5%交納。
標的金額以爭議具體所涉標的總金額為準。如果爭議標的難以計算的,則適用按時計費標準。
第六條 當事人選擇按每小時費率繳納調解費,爭議標的不涉及財產或者爭議標的額難以計算的,調解中心按以下標準收取調解費:
(一)不超過50萬元的,按1000元/小時計費;
(二)5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的,按2000元/小時計費;
(三)100萬元以上的,按3000元/小時計費;
(四)無爭議標的額或難以計算爭議標的額的,按2000元/小時計費。
按時計費中僅記錄調解中心為開展案件調解工作的有效時間,包括:調解員閱卷、線上或線下調解會議以及為調解需要的實地考察時間等。
第七條 其他費用
調解員認為確有必要且經(jīng)各方當事人同意到外地察看調查的,調解人員的食宿、交通費用等實際開支,按當事人商定并經(jīng)調解中心確認的標準由當事人協(xié)商承擔。
聘請有關第三方(如專家、證人、翻譯、鑒定人員等)參與調解工作所產生的費用由當事人協(xié)商承擔。
上述其他費用承擔當事人協(xié)商不成的,由提出方承擔。
第八條 調解中心受理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或其他爭議解決機構委派或委托的商事爭議案件,收費方式和標準如有特殊規(guī)定的,按其規(guī)定。
調解中心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與商事主體就提供特定類型以及群體性案件的調解服務達成協(xié)議,并根據(jù)協(xié)議約定收取調解費用。
本辦法由調解中心理事會通過并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