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榮獲二〇一四年度理論成果獎三等獎
論侵犯知識產權的賠償數額中的律師費用
廣東迅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文立
前言
律師所代理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主要包括侵犯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等糾紛案。在該類糾紛案中的權利人的訴求,除了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以外,最主要的是要求侵權人賠償權利人的經濟損失,故侵犯知識產權的賠償數額則為案件中的爭議焦點之一。按照我國法律規(guī)定,侵犯知識產權的賠償數額,包括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等,也包括律師費在內的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因此,在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等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律師費用則作為人民法院計算侵犯知識產權的賠償數額的主要依據。
一、在較多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中,人民法院往往將律師費的數額作為計算侵犯知識產權的賠償數額的主要依據。
1、侵犯知識產權糾紛案的主要訴求是要求侵權人賠償權利人的經濟損失。
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中的訴求,包括請求人民法院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要求侵權人賠償權利人的經濟損失等;在侵犯商標權糾紛案中的訴求,包括請求人民法院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要求侵權人賠償權利人的經濟損失等;在侵犯著作權權糾紛案中的訴求,包括請求人民法院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同時,由于權利人考慮其因被侵權已受到了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已獲得了利益及彌補其維權成本等因素,往往將要求侵權人賠償權利人的經濟損失作為最主要的訴求,甚至作為最終的訴訟目的。他們的主要理由是“用賠償來制止侵權”。
2、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中,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等,往往難以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簡稱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 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針對上述“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其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2號)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等規(guī)定,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其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46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條等規(guī)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復制品發(fā)行減少量或者侵權復制品銷售量與權利人發(fā)行該復制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發(fā)行減少量難以確定的,按照侵權復制品市場銷售量確定。然而,在司法實踐中,相關“該商品單位利潤”、“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復制品發(fā)行減少量”、“權利人發(fā)行該復制品單位利潤乘積”及“許可使用費”等證據,往往難以舉證。因此,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中,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等,難以確定。
3、在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等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律師費用則往往作為人民法院計算侵犯知識產權的賠償數額的主要依據。
根據我國相關知識產權法及其司法解釋等規(guī)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同時,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因此,其中對侵犯專利權糾紛案和商標權糾紛案的律師費用等合理開支,可分別考慮在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和三百萬元以下的幅度內確定,以此作為計算侵犯知識產權的賠償數額的主要依據。
二、計算在侵犯知識產權的賠償范圍內的律師費用的種類。
1、在侵犯知識產權糾紛案中,律師代理權利人維權的主要內容。
專利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專利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為了制止專利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商標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 法》 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商標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商標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因此在侵犯知識產權糾紛案中,律師其中代理權利人維權的內容就有如下幾種: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及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等。
2、以律師代理權利人維權的主要內容為基礎確定律師費用數額。
在律師代理權利人維權的上述內容中,其中:代理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和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等內容為律師的“訴訟代理”,代理權利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及律師依法調查取證等內容為律師的“非訴訟代理”。 并且,特別是“非訴訟代理”,應對上述律師代理權利人維權的內容,分別辦理委托代理手續(xù),分別授權;這樣,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就會更多的將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數額中?!霸V訟代理”的律師費用,可參照代理普通民事案件的收費標準計算;“非訴訟代理”的律師費用,由律師事務所按照相關“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guī)定”與委托人協(xié)商確定。
三、在侵犯知識產權的賠償范圍內確定律師費用。
1、在確定律師費用時,應著重考慮代理侵犯知識產權糾紛案的特殊性。
在確定律師費用時,除考慮代理侵犯知識產權糾紛案的整體特殊性外,還應著重考慮侵犯知識產權糾紛案“非訴訟代理”的特殊性:耗費的工作時間較長,法律事務的難度程度高,往往需要多名律師相互配合,律師承擔的風險和責任較大,律師需要較高的專業(yè)水平,辦理案件所需的成本支出較多。在確定“訴訟代理”的律師費用時,應按照代理普通民事案件的收費標準的上限計算;在確定“非訴訟代理”的律師費用時,要充分考慮該類案件的上述特殊性、停止侵權行為的力度和時間要求等諸多因素。
2、計算在賠償數額當中的律師費用,應當是已實際發(fā)生的律師費。
律師費用作為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計算在賠償數額當中,應當是已實際發(fā)生的律師費用。未實際發(fā)生的律師費用(譬如,“風險代理收費”中的約定支付費用),人民法院不應將其作為開支計算在賠償數額當中。因此,律師在代理侵犯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中,律師事務所不宜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在該類案件中,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的弊端主要有:人民法院一般不會將律師費用作為開支計算在賠償數額當中,直接影響了賠償的數額;大量減少辦理案件所需的成本支出,嚴重影響辦案質量,最終造成未能及時有效的制止侵權行為,致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未能及時得到保護。筆者發(fā)現,在一些普通的侵犯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中,由于律師事務所在接受委托時采取了較高的先收取律師費的方式,即使在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等難以確定的情況下,權利人也獲得了較高的經濟賠償,同時使侵權人付出了較大的侵權代價,從而有效的制止了侵權行為,因此最大的體現了律師的價值。
結束語
根據我國相關知識產權法及其司法解釋等規(guī)定,在較多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中,人民法院往往將律師費的數額作為計算侵犯知識產權的賠償數額的主要依據;并且在其中一些案件中,在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等難以確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判決給予權利人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或者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因此,在侵犯知識產權糾紛訴訟中的知識產權權利人的代理律師,以作為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為理由,以已實際發(fā)生的律師費用為證據,通過提出經濟賠償等訴求,可使權利人獲得較高的經濟賠償,從而有效的制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更好的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